实名曝光 “活性炭”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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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 “活性炭”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中)

2023-11-30 新闻资讯

  近期,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并且开展大气2号专项执法行动(“活性炭”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打击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直排偷排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计检查企业461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926个,其中涉嫌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04个,涉及企业175家,立案查处率38%。为进一步巩固行动效果,扩大震慑效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汇总第一批10个活性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

  2020年10月2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相城区苏州金美塑料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南、北车间均在生产,车间大门及窗户处于开启状态,配套的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两车间生产产生的熔融VOCs经各自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正通过各自排气筒(Q1/Q2)排放。现场进一步查实,该公司上述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炭箱中,活性炭颗粒均仅装填至炭箱三分之一高度处,部分熔融挤出VOCs废气未经活性炭有效吸附处理即通过排气筒排放。

  经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直达局执法人员后续调查后查实:该公司依据2017年镇村“263”整治有关要求,安装VOCs废气治理设施,该设施已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该公司近期正在进行废气处理设施维护,检查时白天该公司对活性炭箱内的保护网进行了清洗,导致活性炭箱内还存留三分之一旧活性炭未更换,也未及时装填满新颗粒活性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21年3月19日,镇江市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废气治理活性炭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镇江威特药业有限公司注塑车间正在进行生产,6台注塑机中4台正在进行注塑作业,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该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企业无活性炭更换记录,装置内活性炭外观呈偏长弯曲状、颜色篇灰,且密度较大。结合台账分析,该企业活性炭未及时更换。

  镇江市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了有关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它佐证材料,并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局领导审批,于2021年3月29日进行立案,并处以罚款3万元。

  2021年3月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平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单位生产车间大门敞开,存在很明显异味,生产车间内喷漆工段正在生产,生产使用的物料为含38%甲苯的油漆,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单位VOCs治理设施未开启,喷淋塔未进行水喷淋,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表面积漆积严重,同时,该单位未能提供活性炭更换记录及活性炭质量合格相关证书。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经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讨论通过,2021年4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3万元。

  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因子案

  2021年4月13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废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该公司脱蜡工序正常运行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未开启。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开启,该废气处理设施电线未连接电源,现场接通电源后开启,该脱蜡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可正常使用。

  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13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现场送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及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对该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做查封扣押;2021年4月20日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进行了谈话,完成调查取证。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经案审会讨论,2021年5月31日下达处罚告知书,2021年7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正在办理移送公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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