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死因不明家猪并制成熟菜 15人出售死猪肉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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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死因不明家猪并制成熟菜 15人出售死猪肉获刑

2024-02-16 椰壳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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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林县韦士器等人出售死因不明家猪,并将它们制造成熟菜等,卖给别人,法院一审以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判处韦士器等15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1个月不等。判定后,韦士器不服,提起上诉。5月1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9年开端,黄仕香、覃敏红、温生流(已逝世)合伙租借上林商场肉行货摊,出售猪肉。因出售正规途径的猪肉获利太少,从2012年起,三人“转战”出售死因不明的家猪。

  从2012年至2014年9月,黄仕香等三人在上林县大丰镇、亮堂镇等地,贱价收买死因不明的家猪。三人将家猪解剖后,拿到上林商场货摊出售,或贱价出售给韦士器、黄玉才、温江帆等人。韦士器等人对这些猪肉进行切割、冷冻贮藏、炼油,再贱价出售给李庆坚、李高技、李炳丰、李恒好、黄云勇、韦品洋等人。

  尔后,这些来路不明的猪肉,有的被拿到商场出售,有的则被制造成熟菜等进行出售。黄玉才、李炳丰、李炳东三人分别是粉店、快餐店老板,他们在购买来路不明猪肉后,将其制造成熟食,直接在店肆内出售。

  为便利屠宰,韦士器在其家中私设屠宰场,供自己及黄仕香等人加工处理死因不明的家猪,每次收取10元不等的场所费。

  2014年9月6日,上林县公安局、上林县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分在联合执法检查时,从韦士器的居处抄获死猪4头、冷冻猪肉1066.5公斤、猪油3665公斤。2015年1月5日,公安机关从韦品洋居处内,抄获其向韦士器购买的猪油19.5公斤。经查验,抄获的猪肉1066.5公斤及死猪4头均属死因不明的动物或动物制品;抄获的猪油碘值、酸价等物质不符合国家关于食用猪油的规则规范。

  本年1月5日,上林县法院以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对涉案15人做出一审判定。其间,韦士器获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被告获刑2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

  判定后,韦士器等人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5月12日,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定。法院终审确定,一审判定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沛,定性精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故依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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