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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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

2024-03-03 椰壳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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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水平,有效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写了《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现予印发。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对照本执法要点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整改隐患,有效防范各类水害事故。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有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未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项;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探放水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2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3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未配备专用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矿井应当按照相关指标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未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未按要求正确划分的或到期未修订水文地质类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等相关图件。

  1.报告、台账、图件不齐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图纸作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编制老空水害分区管理设计,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推行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

  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防治水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1.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掘进巷道时,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或未经审批的,责令改正;

  2.工作面回采时,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或未经审批的,责令改正。

  1.编制专项开采方案设计,经有关专家论证,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才可以进行试采;

  2.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2.在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责令立马停止作业;煤矿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潜水泵排水系统;

  1.水泵、排水管路、水仓、沉淀池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防治水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2.《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

  2.防水闸墙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应当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

  防水闸门、防水闸墙的设计、竣工验收或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应当及时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或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雨季期间,开展地面和井下巡查,当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1.煤矿未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或雨季前未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防治水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

  2.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的人员;

  1.未依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受水患威胁的作业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或“三条生命线”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防治水细则》第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百零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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