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体核酸造假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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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体核酸造假行为的认定

2023-11-21 柱状活性炭
  • 产品概述

  近日,北京中同蓝博医学检验实验室违规多管混检,因严重违反核酸检验测试质量安全规定被查处。违规多管混检,影响核酸检测结果准确性,导致对检测阳性人员发现和管控不及时,对疫情防控产生很大影响。这是北京市近来第三家被立案侦查的核酸检测机构。

  5月27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347场新闻发布会上,市卫健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昂介绍,在近期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核酸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核酸检验测试质量和疫情防控工作效果。并通报了一起核酸检验测试质量安全事件,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在近期的核酸检验测试工作中,违规对多管样本进行3管混管检测,严重违反质量安全规定,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导致对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发现和管控不及时,造成疫情进一步传播风险。目前北京警方通报已对该公司在核酸检测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经查,自今年4月25日以来,该公司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规将多区采集的“5混1”“10混1”核酸样本,采用多管混检的方式进行检测,人为稀释样本,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月30日,在北京市疫情防控第350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和建表示,要加强核酸检测机构的清理、整顿、规范和监管。强化质量控制,提高检测质效,加强采样、检测等各环节监督检查,做到快检快出。对个别第三方检测机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法检测、影响数据检测准确性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惩不贷。

  此类核酸造假行为也涉及到违法犯罪,例如: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

  某县当地从事煤运司机职业的人数众多,疫情暴发以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货运司机在运煤途中经过卡口、进入煤场时都需要出具核酸检测报告。被告人梁某某在某县经营一家以婚纱摄影为主的影音工作室。由于在医院做核酸检测需要排队,时间较长,2021年8月下旬,当地一运煤车司机为图省事,找梁某某询问是否可以修改核酸检测报告时间,并向梁某某提供了加盖“某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的真实核酸检测报告。梁某某虽然考虑过修改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可能会引发疫情蔓延和传播的风险,但认为该县属于低风险地区,因有利可图,遂将该报告扫描,使用软件修改了核酸检测时间,并将报告中某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专用章的颜色加深,模仿审核医生的签名,然后打印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书,并向煤运车司机收费5元。后该司机将梁某某可以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消息,发送到煤运车司机微信群中,不少司机在微信上添加梁某某为好友,通过微信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梁某某,以每份5元的价格,由梁某某制作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从2021年8月到2021年10月案发前,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上述手段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截至目前,经对所有涉案司机进行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公安机关以梁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袁某某结伙,通过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实体印章,制作并贩卖实习证明、医院病历、医务病休证明书等虚假材料。2019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刘某、袁某某结伙,通过自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实体印章,制作并贩卖体检证明、医院病历、医务病休证明书、医院收费票据、实习证明等虚假材料。其中,2020年12月3日二人伪造“某医院核酸检测专用章”,经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虚假的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报告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袁某某结伙,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二名被告人手机支付宝、淘宝账户均有过购买伪造印章或虚假证明所需材料的记录,二名被告人之间通过微信交流过造假信息。二名被告人同居多年,从其卧室中查获多台用于伪造印章或虚假材料的电脑、打印机,以及刻章机一台、大量伪造的印章和病历等制假材料。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11月7日凌晨4时,某某公司自国外采购的一批冷链牛肉制品到达济南,被告人李某甲(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部事宜)为使该批进口冷链食品快速入库、出库,并在购买方有需求时,方便向购买方提供相应的核酸检测报告,指使、纵容被告人李某乙(某某公司内勤,负责货物核酸检测联系工作)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将之前存有的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报告电子版真件的样本名称、批次,更改为本次货物的名称、批次,负责人改为被告人李某丙(某某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公司货物销售),并将该报告发给被告人陈某某(某某公司库管,负责公司货物出、入库的管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核酸检测报告系被告人李某乙伪造,且出、入库冷链食品未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仍使用该报告办理出、入库手续。被告人李某丙在明知核酸检测报告系被告人李某乙伪造的情况下,仍在销售冷链食品时向购买方提供。之后该批次冷链牛肉制品陆续违规售出。其中90件在销往某县后,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检测,发现其中1件冷冻牛肉外包装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该县对该90件牛肉全部封存,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该情况。多地疫情防控机构启动了应急预案,为该批次冷链牛肉制品的封存回收、产品核酸检测、人员隔离管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除对冷库内存储的冷链食品全部封存并进行检测外,还对相关从业人员及周边群众进行了隔离,耗费了大量时间和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和调查、排查工作。经核查,累计动用执法人员1960人次、车辆280台次。

  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本案立案侦查,检察院对某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判处某某公司罚金五万元。

  2020年8月27日,为有效预防输入型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我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出通知,要求自菲律宾回国中国公民需持乘机日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申领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后登机。为回国躲避菲律宾疫情,余某、唐某于8月30日、9月3日先后2次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为了违规搭乘飞机回国,9月7日,2人联系中介,分别以1.7万元价格购买伪造的菲律宾圣卢克医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以伪造证明向使馆隐瞒疫情,申领了绿色健康码。9月9日,2人乘坐东方航空MU212航班抵达浦东国际机场,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随即被送往隔离点隔离观察。9月10日,2人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后被送往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治疗。

  10月4日,余某、唐某被公安机关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1月2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将余某、唐某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2021年2月20日,为有效预防输入型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发出通知,要求外国籍乘客须于登机前2日内完成新冠病毒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阴性证明等材料后,申领带有“HDC”标识的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5月6日搭乘从意大利共和国博洛尼亚市飞往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市。同日,其在我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指定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在得知自己新冠病毒核酸结果为阳性后,王某为违规搭乘飞机入境我国,指使他人将核酸检测证明改为阴性,将证明日期改为同年5月15日,并以该证明向我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骗领带有“HDC”标识的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而后,王某从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机场搭乘航班,于5月18日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王某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时隐瞒自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事实。经检测,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遂于当日被送往医院。在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后,王某于5月20日被转送至A中心接受治疗。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仍指使他人伪造检测报告,骗领带有“HDC”标识的健康码,入境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时亦未如实申报,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在被送至医疗机构治疗、依照规定隔离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其新冠病毒核酸、血清IgM检测呈阳性的检测报告等书证,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怕耽误其回国治疗,才隐瞒自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法院预缴了全部罚金,可以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以下六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2020年7月22日,辽宁省大连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7月23日某公司员工唐某从大连回到天津,7月25日唐某做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到天津某公司出差。7月27日7时许,已回到住处的唐某为达到不去公司继续出差又不请假的目的,利用手机上的软件将自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上“阴性”修改为“阳性”,并于当日7时43分将伪造的该阳性报告单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吉川公司股东韩某,且说明正在隔离等待第二次检测结果。8时13分韩某将阳性报告单图片及其与唐某聊天的截图用微信发送给在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宋某。9时6分唐某怕事态扩大,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的图片用微信发送给韩某,并告知没事、解除隔离。后韩某将阴性报告单图片及其与唐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再次转发给宋某。10时4分,宋某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措施。10时13分,宋某在明知唐某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单系伪造的情况下,仍向四个人数均在448人以上的微信群内发布该信息以及该阳性报告单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在疫情防控中,核酸检验测试的机构多管混检、抽检、漏检等违规检测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核酸检验测试机构、个人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虚假核酸检验测试报告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核酸检验测试报告并宣传的可能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利用虚假核酸检验测试报告入境可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疫情之下,我们都应该建立大局观,以防控疫情为先,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该坚决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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